关于开展第四届“深圳市质量强市金质奖章” 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质量强市金质奖章”(以下简称“金质奖章”) 设立于2013年,是深圳市最高个人质量荣誉。授予在企业质量管理、诚实守信、经营绩效、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和在打造“深圳质量”,推进“质量强市”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深圳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金质奖章”每年度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个人不超过10名。
目前,“金质奖章”评选工作已成功开展三届,共有29位深圳市杰出企业家先后获此殊荣,获奖企业家来自我市各行各业的领军企业,其所在产业覆盖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新兴战略产业和未来产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金质奖章”评选工作为促进我市企业家参与“大标准、大质量”建设发挥了积极引导和激励作用。
为继续树立推进“质量强市”,打造“深圳质量”、“深圳标准”个人标杆,发挥榜样模范作用,激励全市企业家“以标准提升质量、以质量铸就品牌,以品牌树立信誉,以信誉拓展市场”,追求世界一流的经营管理水平,锻造强大的核心竞争力,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决定开展第四届“深圳市质量强市金质奖章”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金质奖章”评审工作设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评定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现场验收小组有关专家、美国、德国、韩国、英国、法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社团组组织、技术机构企业管理专家和本市资深企业管理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卓越企业家代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等组成;评定委员会由促进会理事会领导班子组成,主任由会长马蔚华担任,成员由促进会副会长担任;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负责组织发动、受理申报及资格审查等事务性工作。
二、评审依据
《深圳市质量强市骨干企业认定评审标准》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三、申报资格
(一)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深圳市质量强市骨干企业的认定或获得区以上(含区)政府质量奖;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为行业质量标杆或领军企业,近3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列处行业前列;
(三)申请人领导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企业对推动“深圳质量”建设有突出贡献;
(四)申请人领导的企业在技术、管理、人才、发展模式等诸多方面具有重要创新举措和成果,依靠创新,企业的竞争力获得提高,同时推动行业进步;
(五)申请人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和具有极强社会责任,企业与员工发展氛围和谐;其企业依法纳税,热心公益,回馈社会,积极推动社会进步;
(六)致力发展绿色经济,推动环保,节约能源;倡导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自觉将企业带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七)企业经营卓有成效,引领产业、行业发展潮流,获得社会各界的好评。
四、评审标准
(一)推动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推动“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建设,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以其经营管理实践和企业品牌引领行业发展,成为行业卓越学习典范;
(二)创新力:自主创新意识强,建立创新机制,创新成果丰硕。申请人领导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市场创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为企业、产业带来新的增长空间和发展机遇。
(三)影响力:企业品牌具有相当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先进经验和成功事例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在行业中具有相当地位和影响力,对行业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企业及个人成就得到社会广泛认同。
(四)贡献力:领导具远见卓识,带领团队与企业持续进步,追求卓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劳资关系和谐,具有鲜明企业文化。推动和引领行业的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
(五)责任感:自觉履行绿色、低碳、环保的企业责任。结合企业的发展,有计划的支持社区和相关领域的公益事业,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五、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主要包括社会组织推荐和企业自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网络投票、综合评定、媒体公示、评定委员会审定、表彰等程序。
六、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参评的原则,宁缺勿滥的原则,公益性(不收取评审、评定费用)的原则。
七、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一)即日起,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可由所在的社会组织推荐(促进会会员单位直接向秘书处申报),自愿向“金质奖章”评选工作评定委员秘书处联系申报。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12月15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柯铭,屈红影;联系电话:83894430,83177171;
    咨询电话:83267118,83174910;邮箱:szqcpa@163.com。
组委会秘书处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西竹子林七路2号益华大厦东侧2楼210室
 
附件:深圳市质量强市金质奖章申报表
   
                         
                         市质量强市骨干企业认定工作组委会
                            (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代章)

                               2016年10月21日